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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群众举报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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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群众举报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

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贵阳市广大人民群众同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织牢织密全市防范处置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天罗地网,形成全社会共同反对、抵制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良好氛围,维护我市社会政治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局限于涉邪教、非法宗教、宗教极端主义、精神传销和利用合法宗教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开展恐怖活动等行为。

第三条  设立市、区(市、县)专项奖励资金。各级政府应将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奖励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群众举报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一) 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 拨打各区(市、县)和贵安新区举报电话举报;

(三)通过信件邮寄向公安机关或当地党委政法委、乡镇街道、村(社区)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当面向民警、基层工作人员举报;

(五)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身份、姓名、住址等进行保密。

第七条  奖励情形和标准

(一)发现图片、传单、书籍、旗帜、徽章等物品;发现可疑人员在公共场所以播放音视频、呼喊口号、授课、演讲、书写、喷涂、张贴及悬挂横幅、条幅、标语,或以抛撒、发放、展示物品,以社交媒体宣传等方式诋毁和破坏公共反邪教宣传设施、宣扬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500元至1000元;

(二)举报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反宣品制作窝点等,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三)举报可疑人员在互联网(微博、微信、QQ等)、通信网络(短信、彩信等)、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上宣传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1000元至5000元;

(四)举报涉邪教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可疑人员组织非法聚会、练功学法、传教培训,企图聚众围攻和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策划、煽动违法犯罪活动或暴力恐怖活动等可疑情况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五)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有影响的反宣品案件,对举报人最高奖励3000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有影响的反宣品制作窝点案件,对举报人最高奖励4000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有影响的邪教团伙案件,经公安机关查实,对举报人最高奖励5000元;

(六)为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给予奖励的同时,再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 其他情形:

(一)同时具备第七条所列情形两项以上奖励情形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二)多人共同举报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奖金;

(三)多人分别举报的,根据提供线索价值和举报时间顺序分配奖金。

第九条 实施奖励的主体

各区(市、县)党委政法委。

第十条 审批和奖励程序

(一)区(市、县)奖励的,由牵头部门核实后,书面报区(市、县)党委政法委审批并奖励;

(二)符合第七条条件之一且事迹突出的,由区(市、县)党委政法委、贵安新区报市委政法委审批并奖励;

(三)本奖励可与见义勇为奖励等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兑现举报奖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各地可依照本奖励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区县举报电话:

云岩区:86820664  南明区:85285100

花溪区:83150556  乌当区:86402623

白云区:84616831  观山湖区:84124491

清镇市:82522147  修文县:82322376

息烽县:87721147  开阳县:87254577

贵安新区:8890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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